商用車維修服務條款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將依以下內容,為客戶提供維修服務。
請務必閱讀「商用車維修服務條款」,同意條款內容後再將車輛送至本公司服務廠進行保養維修,本服務條款為維修契約內容之一部。

第一條:
維修項目、預定維修費用、實際維修費用等如維修工作單。

第二條:
一、本公司服務廠提供基本保養價格,維修零件價格依實際狀況報價。
二、本公司不收取車輛維修估價費用;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始得估價者,該費用由客戶與本公司另行約定。

第三條:
預定維修項目與預定維修費用如維修工作單,客戶應於交車時在維修場所給付本公司。

第四條:
一、本公司於維修前會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客戶,經客戶同意後再行維修。客戶於維修中發現有其他非約定之維修項目待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亦同;但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致無法與客戶確認是否同意追加項目及費用,因而遲延交車時,本公司不負遲延交車責任。
二、前項情形,本公司若怠於告知或未為告知而逕行維修時,本公司會回復原狀。若無法回復原狀,本公司不會請求客戶支付因而增加之費用。客戶因此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第五條:
一、客戶送修車輛有更換零配件之必要時,本公司原則上以正廠零配件更換。
二、前項所稱正廠零配件,係由製造商或代理商以其名義供應之新品零配件。
三、如遇正廠零配件缺貨,經客戶與本公司同意所需費用及待料期間後,客戶得委由本公司代買。
四、更換之零配件,經客戶選定後,非經客戶同意,本公司不會變更。
五、本公司未經客戶同意變更選定之零配件為維修時,客戶得請求本公司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客戶無須支付其所變更維修之費用;客戶因此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六、本公司使用有效年限內之正廠零配件。

第六條:
一、當客戶要求本公司以其自備零配件維修時,本公司會於維修工作單加註自備零配件明細,並請客戶簽名確認。
二、前項自備零配件之瑕疵所致損害,本公司不負擔保及賠償責任。但若為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發現該瑕疵或明知該瑕疵而未告知客戶,則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公司擔保完成之維修工作,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八條:
一、汽車維修工作有瑕疵而非修補費用過鉅或不能修補者,客戶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本公司修補之。
二、本公司若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修補者,客戶得自行修補或委請其他業者修補,並得向本公司請求償還修補所必要之費用,或終止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但瑕疵非重要者,不得終止契約。
三、修補費用過鉅或不能修補者,本公司得拒絕修補,客戶得終止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但瑕疵非重要者,不得終止契約。
四、客戶依前二項終止契約時,本公司就已完工部分得向客戶請求維修費用。

第九條: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維修工作發生瑕疵者,客戶除依前條之規定,請求本公司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外,若因而致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或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並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第十條:
本公司完成維修工作交車後保證車輛(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但定期保養需更換消耗性零件與輪胎除外)於正常操作情形下,自交車之日起 1 年或行駛 2 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如果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本公司免費負責維修。但因下列情形之一,致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本公司不負保固責任:
一、故障或瑕疵因客戶自備之零配件所致者。但因本公司安裝不當所致之故障或瑕疵,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發現零配件之瑕疵,或明知該瑕疵而未告知客戶時,不在此限。
二、客戶於維修完成後,自行於車輛原始出廠設計之外所為非原廠之加裝、改裝者。

第十一條:
本公司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會提供客戶檢視更換之零配件,並由客戶決定攜回或交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會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並由客戶確認是否完全修復。

第十三條:
本件預定交車時間同維修工作單,但於維修中,發現另有其他項目待修者,交車時間另行約定。

第十四條:
客戶未清償其應負擔之實際維修費用時,本公司得留置車輛。

第十五條:
除維修工作單約定之維修費用外,本公司不會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亦不會以客戶未給付此等費用而留置維修車輛。

第十六條:
客戶應將維修車輛停放於維修場所內。但有急迫之情事,並可合理推定客戶若有該情事亦允許變更停放場所者,本公司得變更之,其費用由客戶負擔。

第十七條:
一、本公司負責保管客戶送至本公司服務廠保養維修之車輛,不會另外收取費用。
二、前項維修保管期間內,本公司對於維修車輛之毀損、滅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客戶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維修工作完成、終止或解除契約後,客戶應即領回維修車輛;經本公司通知客戶領回,而客戶未領回時,本公司得依當地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按日計算,向客戶收取車輛停放費用,並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第十八條:
客戶將維修車輛交付本公司時,應自行取走車內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除客戶報明其物之品名、價值及數量交付保管,並經本公司同意者外,本公司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九條:
一、本公司不會自行使用或交付第三人使用客戶維修車輛。但使用為試車所必要範圍者,則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違反前項規定時,會給付客戶相當之費用,如有損害,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
本公司開始維修前,客戶得隨時解除契約,並取回維修車輛,但應賠償本公司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失。

第二十一條:
一、本公司開始維修後,客戶得隨時終止契約。
二、前項情形,客戶應給付本公司已完成維修項目之費用。

第二十二條:
一、本公司不會建議客戶改裝汽車。
二、客戶要求本公司加裝、改裝汽車零配件,如有違反交通、環保或其他相關法規情事者,本公司會告知客戶並拒絕加裝、改裝。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會將維修紀錄副本交付客戶,並保存該紀錄三年。

第二十四條:
為釐清車輛故障或瑕疵之原因及責任,客戶得先行墊支鑑定費用委託鑑定單位從事必要之鑑定,本公司會配合並提供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書、原廠技術資料及相關文件供鑑定單位完成鑑定。

第二十五條: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零件保固條款

一、正廠零件保證
  1. 基本保證:
    原廠提供保證期限為有費零件自更換日起一年或行駛兩萬公里以內(以先到者為準),在正常使用下,零件因材質或製造不良發生損壞,可獲免費修理。
  2. 電瓶保證:
    自更換日起一年或兩萬公里以內(以先到者為準)。
  3. 輪胎保證:
    自更換日起三年內,輪胎因製造品質不良發生損壞(如變形、失圓或龜裂),依損壞時胎面殘餘溝深(≧1.6mm)補償。


二、保證外事項:有下列情形,雖在保證期間內,恕難受理補償,敬請見諒。
  1. 非使用正廠零件所導致之零件損壞。
  2. 由於使用或保養不當、疏忽、意外或受到天然意外災害者。
  3. 自然環境造成之損壞或銹蝕,諸如:酸雨、空氣中的化學物質、樹之汁液、鹽份、冰雹、暴風雨、雷電、水災等。
  4. 正常之噪音、震動、磨耗、品質變化(如變色、褪色、變形等)。
  5. 經自行改裝或拆卸零件用於他牌車輛所引發或造成之故障。
  6. 因自備油品或零件而導致或衍生車輛或相關機件故障或損壞。
  7. 變更里程表之行駛里程數,致無法確定其行駛里程。
  8. 例行性保養之工資,諸如:引擎調整、冷卻及燃料系統之清潔、積碳及汙泥之清除、煞車調整、前後輪定位、輪胎平衡、輪胎調位、皮帶調整等。
  9. 附帶之費用或損失,如交通費、時間損失、租車費、旅館費及營業損失等。
  10. 保證外之零件:定期保養需更換之零件、消耗性零件,不在保證之範圍,諸如:皮帶類、雨刷片、燈泡類、保險絲、黃油嘴、煞車來令片、離合器片、濾芯類及各種油料、化學品等,輪胎胎面殘餘溝深<1.6mm 者亦不在保證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