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維修定型化契約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經甲方攜回審閱_____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一日)
乙方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甲方審閱,並為詳細之說明。
委託維修者: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汽車維修業者: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就車號_____________之車輛訂定維修契約。

第一條:約定維修項目、費用
維修項目、預定維修費用、實際維修費用等如維修工作單。

第二條:費用之揭示及收取方式
乙方應於維修場所明顯處揭示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零件價格、服務費、拖吊費等各項費用,或提供甲方查詢之方式。 估價不得收費;如需拆裝或電腦診斷始得估價者,其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 乙方應確保前二項收取之費用,不得超過原廠費用標準。

第三條:維修費用及給付方式
本件預定維修項目與預定維修費用如維修工作單,除另有約定外,由甲方於交車時在維修場所給付乙方。

第四條:維修及額外項目、費用之告知義務
乙方應於維修前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再行維修。乙方於維修中發現有其他非約定之維修項目待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亦同;但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無法與甲方確認是否同意追加項目及費用,因而遲延交車時,乙方不負遲延交車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怠於告知或未為告知而逕行維修時,其能回復原狀者,應予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不得請求甲方支付因而增加之費用。甲方因此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五條:零配件之選定
維修車輛有更換零配件之必要時,除另有約定外,乙方應以正廠零配件更換。 前項所稱正廠零配件,係由製造商或代理商以其名義供應之新品零配件。 如乙方因正廠零配件缺貨者,經雙方同意所需費用及待料期間後,得由乙方代買。 更換之零配件,經甲方選定後,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變更選定之零配件為維修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甲方無須支付其所變更維修之費用;甲方因此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更換之正廠零配件,除另有約定者外,應為有效年限內之零配件,且不得為盜贓遺失物。

第六條:自備零配件之確認及免責事由
甲方要求以自備零配件維修者,應於維修工作單加註自備零配件明細,並經甲方簽名確認。 前項自備零配件之瑕疵所致損害,乙方不負擔保及賠償責任。但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發現該瑕疵或明知該瑕疵而未告知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維修品質之擔保
乙方應擔保其完成之維修工作,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八條擔保責任一:瑕疵之修補
汽車維修工作有瑕疵而非修補費用過鉅或不能修補者,甲方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乙方修補之。 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修補者,甲方得自行修補或委請其他業者修補,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修補所必要之費用,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但瑕疵非重要者,不得解除契約。 修補費用過鉅或不能修補者,乙方得拒絕修補,甲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但瑕疵非重要者,不得解除契約。

第九條擔保責任二: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維修工作發生瑕疵者,甲方除依前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費用外,若因而致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或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條:保固內容及免責事由
乙方完成維修工作交車時,應確保車輛(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但定期保養需更換消耗性零件與輪胎除外)於正常操作情形下,自交車之日起1年或行駛2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乙方應免費負責維修。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乙方不負保固責任:
一、故障或瑕疵因甲方自備之零配件所致者。但因乙方安裝不當所致之故障或瑕疵,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發現零配件之瑕疵,或明知該瑕疵而未告知甲方時,不在此限。
二、甲方於維修完成後,自行於車輛原始出廠設計之外所為非原廠之加裝、改裝者。 第一項保固內容及免責事由,應記載於維修文件。

第十一條:維修後零配件之處理
乙方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提供甲方檢視更換之零配件,並由甲方決定攜回或交由乙方處理。

第十二條:維修項目之檢測或路試
乙方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並由甲方確認是否完全修復。

第十三條:交車時間
本件預定交車時間同維修工作單,但於維修中,發現另有其他項目待修者,交車時間另行約定。

第十四條:給付遲延
乙方已開始維修工作但逾交車時間尚未完成者,經甲方定三個工作日之期間催告乙方完成維修工作仍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形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於給付已完成維修項目之費用後,取回維修車輛。 前項情形,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因未完成維修工作所生之損害。 第一項逾期交車而甲方未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提供代步車或按日補償甲方必要之交通費用。

第十五條:受領遲延與留置權
甲方未清償其應負擔之實際維修費用者,乙方得留置車輛。

第十六條:收取非約定費用與留置車輛之禁止
除本契約約定之維修費用外,乙方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亦不得以甲方未給付此等費用而留置維修車輛。

第十七條:保管處所及其變更
乙方應將維修車輛停放於維修場所內。但有急迫之情事,並可合理推定甲方若有該情事亦允許變更停放場所者,乙方得變更之,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八條:維修車輛之保管責任
甲方將維修車輛交付乙方進行維修後,乙方應負責保管,不得另外收取費用。 前項維修保管期間內,乙方對於維修車輛之毀損、滅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維修工作完成、終止或解除契約後,甲方應即領回維修車輛;經乙方通知甲方領回,而甲方未領回時,乙方得依當地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按日計算,向甲方收取車輛停放費用,並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第十九條:維修車輛內物品之保管
甲方將維修車輛交付乙方時,應自行取走車內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除甲方報明其物之品名、價值及數量交付保管,並經乙方同意者外,乙方不負保管責任。

第二十條:使用維修車輛之禁止
乙方不得自行使用或交付第三人使用維修車輛。但其使用為試車所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給付甲方相當之費用,如有損害,並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甲方契約解除權
乙方開始維修前,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並取回維修車輛,但應賠償乙方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失。

第二十二條:甲方契約終止權
乙方開始維修後,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甲方應給付乙方已完成維修項目之費用。

第二十三條:違法加裝、改裝之拒絕及效果
乙方不得建議甲方改裝汽車。 甲方要求乙方加裝、改裝汽車零配件之指示,如有違反交通、環保或其他相關法規情事者,乙方應告知甲方並拒絕加裝、改裝。

第二十四條:維修紀錄之保存
乙方應將維修紀錄副本交付甲方,並負責保存該紀錄三年。 第二十五條:車輛故障或瑕疵之鑑定
為釐清車輛故障或瑕疵之原因及責任,甲方得先行墊支鑑定費用委託鑑定單位從事必要之鑑定,乙方應配合並提供爭議車輛判定說明書、原廠技術資料及相關文件供鑑定單位完成鑑定。

第二十六條: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乙方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第二十七條: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締約當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連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連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網址或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